儿子说“妈妈你是我最爱的女朋友”——来自心理治疗师的故事(性生理发育障碍或性生理缺陷都会引起)
导读!每天将分享推荐权威精神心理相关的治愈经验、科普资讯希腊神话里的非常多故事让人唏嘘不已,最为大家熟知的算是王子俄狄浦斯违反意愿,无意中杀死生父,娶母为妻的故事。这个违背人性伦理的故事被弗洛伊德用来描述儿子依恋母亲、害怕父亲的情况。英文中称为...
!每天将分享推荐权威精神心理相关的治愈经验、科普资讯
希腊神话里的非常多故事让人唏嘘不已,最为大家熟知的算是王子俄狄浦斯违反意愿,无意中杀死生父,娶母为妻的故事。
这个违背人性伦理的故事被弗洛伊德用来描述儿子依恋母亲、害怕父亲的情况。英文中称为‘Oedipus Complex’,中文翻译过来就是“俄狄浦斯情结”。
通俗地讲是指人的一种心理倾向,喜欢和母亲在一起的感觉。恋母情结并非爱情,而大多产生于对母亲的一种欣赏敬仰。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男孩女孩都可能有恋母情结。大部分人多多少少都会在某一年龄段有恋母情结,而在儿童时期几乎所有人都有恋母情结。
今天跟两位心理治疗师F先生和Y女士一起吃饭,饭桌上听他们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F先生说,几年之前,他女儿还在上小学,小学家长群里,有一个妈妈说“儿子今天夸我好美,还说妈妈是他最爱的女朋友”,F先生就回了句“那你怎么回的?”那位妈妈回“我回答他你也是妈妈最爱的男朋友啊。”
F先生因为跟这位妈妈还算熟识,就小窗私聊她:“你这样说不怕儿子会敌对爸爸吗?”
这位妈妈想了想说,“确实,儿子对爸爸其实蛮有敌意。爸爸回来跟我有任何亲密的举动就会把爸爸推开,表示不乐意。”
F先生回她:“其实你回答说儿子也是你最爱的男朋友对儿子来说虽然甜蜜,但是也会增加他的压力,会无意中对父亲产生敌对的心态。”
妈妈这时有点慌了,“这么严重吗?不至于吧,那我应该怎么说比较合适?”
F先生回答“你可以说,妈妈最爱的男朋友是你爸爸,但是妈妈也爱你,正是因为我跟你爸爸相爱才有你这个小宝贝,爸爸妈妈都爱你。”
我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回复。F先生解释说,其实对于儿童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父亲和母亲的关系。孩子在看到父亲和母亲的关系后,会自动地调整自己的角色。就好像很多爸爸比较刚硬,那么女儿就可能性格软萌。爸爸如果比较柔弱,女儿就可能比较强势。
Y女士也说到“社会舆论宣传中母爱是无私的,但是在精神心理学当中,正好相反。父母对孩子的爱其实有条件的,而孩子对家庭的爱才是最无私的,在孩子察觉到家庭情感有空缺时,他会第一时间奋不顾身地填补上去。”
我们一直倡导爱的教育,但家长也有自己的情绪,情急之下也会大发怒火。
这个时候,有的孩子马上停止胡闹,转向爸爸妈妈求抱抱;有的孩子哀怨地表达自己的不满。
在综艺《爸爸去哪儿》节目中,面对暴怒的陈小春,小小春软萌地问爸爸:“Can you stop angry now(你能不生气了吗)?”
孩子的个体差异和气质性格决定了孩子的表现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虽然爸爸妈妈凶了我,但我仍然爱他/她。
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相比于上一辈吃饱饭才是大事,这一代逐渐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对于精神心理的也在不断增加。
前几天,网络上韩国女星崔雪莉死亡事件令人心疼惋惜,我们不知道她到底经历了什么。
2014年8月19日,SM娱乐确认崔雪莉与年长14岁的崔子(宰豪)正在交往。2017年3月6日,韩国报道,雪莉与崔子分手,结束两年零7个月的恋爱。
2017年5月10日,崔雪莉被爆料在与年长11岁的某品牌艺术总监金民俊交往,不久后崔雪莉的经纪公司确认了该消息。7月10日,雪莉与金民俊分手。
在她的两段被大众熟悉的恋情中,对方都比雪莉年长10岁以上。交往年纪过大的男朋友是不是也表明了她的心理有着恋父情结?其实也是严重缺乏安全感的表现。加上年少就受到各种,暴露在下的情绪注定难以被很好地保护。甚至患有抑郁症的她,也从未停止接收来自键盘侠们及群众对她的恶意。
恋父情结Electra Complex,中译名为“厄勒克特拉情结”、“伊莱克特拉情结”、“奥列屈拉情结”,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术语,指女孩恋父仇母的复合情绪,是女孩性心理发展第三阶段的特点。在这一阶段,女孩对父亲异常深情,视父亲为主要的性爱对象,而视母亲为多余,并总是希望自己能取代母亲的位置而独占父亲。
性教育是关于人类的生殖、交媾以及其他方面性行为的教育。
探讨生殖行为的教育,一般将创造继起之生命的过程分阶段叙述,包括受孕、胚胎与胎盘的发展,妊娠和分娩。经常也包括如性交传染疾病(性病)和预防,以及避孕。
虽然某些性教育已是许多学校的课程之一,在许多国家仍是备受争论:争论要教多少内容,争论何种年龄的学童需要被教导避孕和安全性行为以及争论道德教育需不需要被包括在内或排除。
性心理(SEXPSY)是指在性生理的基础上,与性征、性欲、性行为有关的心理状态与心理过程,也包括了与他人交往和婚恋等心理状态。
性生理是性心理发展的生物学基础,性生理发育的障碍或缺陷,会使性心理的发展出现偏差。
世界卫生组织对性心理健康所下的定义是:通过丰富和完善人格、人际交往和爱情方式,达到性行为在肉体、感情、理智和社会诸方面的圆满和协调。
性心理健康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个人的身心应有所属,有较明显的反差。如果阴阳莫辨,就难以实施健全的性行为与获得美满的爱情。
二是个人有良好的性适应,包括自我性适应与异性适应,即对自己的性征、性欲能够悦纳,与异性能很好相处。
三是对待两性一视同仁,不应人为地制造分裂、歧视或偏见。对曾因种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一切与科学相悖的性愚昧、性偏见及种种谬误有清醒的认识,理解并追求性文明。
四是能够自然地高质量地享受性生活。
性心理健康作为身心健康的一部分,与人的身体构造、生理功能、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密切相关,因而影响性心理健康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父母的素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遗传基因和胚胎发育决定身心的状况;
二是本人,因为个人自懂事起,便对自己的身心发展拥有一定的支配能力和责任;
三是家庭与社会的教育。凡生活在能够科学文明地对待社会和家庭环境的人,往往都能自然、自主而愉悦地面对性、对待性,而在谈性色变的家庭或社会环境里,人被迫对性产生肮脏、神秘、不光彩的心理,这种逆自然性的精神状态,与自然的人生需求的矛盾和抗争,往往扭曲人性。这不仅导致性心理的不健康,而且还会对人的一生产生不良影响。
性生理缺陷引发的离婚案,法院应该如何判?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由安凤德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一,因此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疑难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30岁,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31岁,公司职员。2012 年8月9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大约为1个月,2013年3月正式分居。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和结婚礼金分割这两个问题。关于该房屋购买及权属登记情况。2012年7月26日,刘某作为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刘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350000元,定金10000元,贷款1400000元。2012 年8 月6日,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刘某贷款1400000元。2012 年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原审中,王某、刘某均认可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2900000元。关于该房屋出资情况。王某认为,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首付款出资300 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王某就此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折(该存折显示2012年7月20日取款1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凭条(该凭条显示2012年7月31日王某转账给刘某200000 元)、中国工商银行明细(该明细显示2013年3月18日王某转账给刘某11000元2013年7月3日王某转账给刘某5500元)。刘某认为上述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首付款中有其母亲给的320000元,其向同事的借款150000元以及个人存款,上述王某名下存折取款100000元系王某父亲支付的彩礼,与购房款无关,上述200000元中100000元系王某向其三个朋友的借款,该借款已经用双方结婚的礼金予以偿还,剩余100000元系王某个人存款。王某提供聊天记录,邮件,以此证明刘某同意上述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王某每月还货3000元。刘某认可聊天记录、邮件的真实性,但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表示一直都是自行还歉。王某又提供中国银行存折、中国建设银行凭条,以此证明2012年7月18日,其支付给刘某30000元用于购买钻戒。刘某认可30000元事宜,但是不认可系王某父亲支付,表示上述钱款属于购买戒指、烟酒的费用。原审中,王某方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称王某并没有因为买房向其借款,刘某方证人付某出庭作证陈述刘某买房经过。关于礼金问题。王某提供酒店明细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婚礼礼金已经全部支出。刘某对上述证据之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提供证明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在淄博市婚礼没有收礼金。王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原审中经询问,王某与刘某确认在潍坊婚礼收取的礼金为80000元。
关于离婚原因。王某称是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刘某则称是由于王某的性能力、性取向存在问题,双方婚后并未发生性关系,刘某至今尚为处女,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性能力没有问题,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明。但是,双方均同意离婚。
法院案例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亦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性能力一节,刘某之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相关问题,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法院对刘某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问题,关于首付款一节,2012年7月31日王某转账之200000元明显用于购买上述房屋,故该200000元应为首付款组成部分,剩余100000元部分,王某之证据不足以证明该100000元系用于购买房屋,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抗辩,考虑到上述款项的提取人、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结合王某陈述之30000元情节,法院对刘某该抗辨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月供一节,考虑王某、刘某结婚时间较短,各自银行卡各自保管,故婚后还贷部分应明确各自出资,结合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出资应为28500元。考虑到上述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等情况,法院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同意上述房屋归刘某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房屋补偿款一节,考虑到刘某购买上述房屋的经过,双方的出资情况、额外费用的支出,法院依据照顾妇女的原则确定刘某应支付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250000元。关于礼金一节,综合考虑王某,刘某双方婚礼规模、支出、双方礼金等因素,法院确定王某支付刘某40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刘某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如下:
(1) 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8 号楼 1 层 103 室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刘某于判决生效后7 日内支付王某房屋补偿款 250 000 元。
(3)王某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刘某礼金款 40 000 元。
(4)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 3 项,对第2 项予以改判,判令刘某支付王某房屋首付款300000 元,贷款 66 000 万元,房屋增值款人民币 450 000 元。刘某同意原判。
二审合议庭在合议时认为,对于王某是否存在生理障碍,从本案的综合情况来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一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和性心理,性取向都很可能存在问题,双方婚后也没有任何夫妻之间亲昵行为;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刘某目前还是处女之身。同时在法院二审审理中,法院也建议王某对自己的问题进行就医,同时也建议女方暂时予以等待,女方也同意等其治疗。但是王某予以拒绝,实际上是虚荣心在作怪,在刘某提出离婚被驳回一次后,其随即提出离婚申请。综合全案情况,合议庭认为,虽然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在实体处理上还是相对公正的。但是,在二审判决中,考虑到个人隐私和王某以后的生活,故对于可能涉及的性取向、性能力等个人隐私,不宜在判决书中体现,二审法院认为此部分事实以模糊处理为宜。
二审判决理由如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点主要是房屋和礼金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时间均为婚前,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也为刘某。同时,双方结婚不久即已分居,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全案相关具体情况,对涉案房屋补偿款做出的处理,也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礼金问题。双方均认可婚礼收取的礼金为80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王某给付刘某其中的40000元,也无不妥。故判决维持原判。
关联案例
(1)阮某诉潘某离婚案
上诉人:潘某 女
被上诉人:阮某 男
阮某、潘某原是自愿结婚。婚前潘某曾向阮某说明自己从未来过月经,不知患了什么病。但阮某并未因此引起注意,相反却急于与潘某结婚。直至婚后,发现潘某有生理缺陷,经医院鉴定,为先天性无子宫无阴道。阮某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收案后,援引《婚姻法》第7条,很快就判决准予离婚。该院之所以这样适用法律,其意无非是说潘某有生理缺陷,而这种缺陷就是《婚姻法》第7 条第 2 项所指出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来就在禁止结婚之列;现已结婚,理应判决离婚。潘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经医院做人工阴道成形手术成功,医生认为她的生理缺陷已经矫正,可以过性生活。但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考虑这个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对于此案的审理,有必要提出两个问题:当事人的生理缺陷可以通过医疗矫正的,是否还要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判决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援引《婚姻法》第 7 条为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2)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上诉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张某,女
女方张某以男方李某在“性生活上不协调”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未取得医生对当事人的准确鉴定的情况下,即以李某“性生活异常”为由判决离婚。李某不服,认为判决书上所写的“性生活异常”一语概念不清,不能作为离婚理由。李某提出的意见是否值得考虑?
(3)俞某诉周某离婚案
原告:俞某,男
被告:周某,女
俞某有睾丸发育不全的生理缺陷,根本不能过性生活,婚前他对周某隐瞒了此事。但婚后周某对俞某的生理缺陷并不介意,而且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能互相照顾,彼此颇为融洽。以后俞某经几个医院诊疗,均认为其生理缺陷无法治愈,为不耽误周某的年华,俞某便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周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自己也患有心脏病和糖尿病,愿与男方相依为命。但法院没有采纳周某的意见,而以俞某有生理缺陷,本应禁止结婚的理由判决离婚,可对于此案判决是否合理?笔者也存疑惑。
从以上3 个案例可以看出:办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不仅需要查明案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还需要懂得一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的医学知识。
法官点评1
(一) 生理缺陷不等于应当离婚
何为生理缺陷,从广义上说,人体任何器官的缺陷,都可称为生理缺陷。但婚姻法领域里所涉及的生理缺陷不是一般的生理缺陷,而是指影响性行为或者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例如,男子睾丸发育不全,严重包茎,女子无阴道、阴道闭锁、阴道纵隔、阴道横隔以及两性畸形等,就是属于这类缺陷。这类生理缺陷是先天性畸形,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
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还指其他未经治愈的性病、恶性传染病、严重的精神病,先天性痴呆等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经医生鉴定为不能结婚的其他疾病。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生理缺陷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把“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分别列为两项,这说明二者不属于同一概念。由于考虑到生理缺陷的情形并不多见,并且我国未实行婚前强制健康检查制度,所以1980年《婚姻法》删去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规定。据此,有的人误认为“生理缺陷”包含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内,上述阮某与潘某离婚一案的处理即是源于此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把男性阳痿、早泄和性取向不同于常人等当作生理缺陷,这是一种误解。男性阳痿、早泄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是由精神因素或体内其他脏器的病变所引起,不少阳痿、早泄的男性患者经过适当治疗是可以痊愈的。在原告以男性配偶阳痿、早泄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的被告原来性机能正常,只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引起性机能失调。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尤须慎重对待,不能轻易判离。上文关联案例 2 中,某法院以李某性生活异常为由,而判决他与女方离婚。其实“性生活异常”的含义很笼统,生理缺陷可以造成“性生活异常”,男性患阳痿、早泄等疾病也可以引起“性生活异常”,精神因素也可引起“性生活异常”。有的“异常”是长期的,有的“异常”是暂时的,上述判决中的“性生活异常”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不得而知。这是法官对于生理障碍的概念未弄清楚,案件事实未查明的表现。上述情况表明:在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时,涉及医学方面的问题,审判人员应当请教有专门知识的人。还应当劝说当事人去医院检查,以明确能否手术治疗。只有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同时查明生理缺陷一方的生理状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有这样一个案例: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男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过性生活。法院在男方未经医院确诊的情况下,即根据女方所诉理由判决双方离婚。后来男方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性器官未见异常”。因此男方不服判决,致使法院工作被动。还有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虽有生理缺陷,但法院未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检查能否治愈,即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及至当事人经过手术治疗,医生认为可以过性生活以后,当事人即不服判决,缠讼不休。这些事实说明,审判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全面查明事实,尊重医学科学,不可草率行事。
法官点评2
(二) 此类案件是否一律都要判决离婚
生理缺陷的种类很多,程度也各不相同。不能一听说当事人有生理缺陷,就不问具体情形一律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科学的记载,生理缺陷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无法矫正,也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2) 一般不妨碍性生活,也不妨碍受孕或分娩,无须手术处理,如阴道纵隔等。只有出现症状时,才需要做必要的手术治疗,而且愈后一般都是良好的。
(3)只需做小手术便可矫正的,如女性阴道横隔、阴道闭锁,男性包茎等。即便是先天性无阴道、无子宫的女性患者经阴道成形手术后,虽不能生育,但也无碍性生活。据某医院介绍,该院近年来曾经为200多位这样的患者做过手术治疗。手术成功后,她们都结了婚,而且大多数夫妇都生活得很融洽。
鉴于上述情况,对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应慎重对待,不能“一刀切”,要先搞清当事人生理缺陷的性质、轻重和是否可以矫正,法院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做出适当处理。
(1)当事人的生理缺陷可以矫正,并且夫妻感情又未破裂的,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双方重归于好,必要时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2)当事人的生理缺陷无法治好,不能过性生活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则应准予离婚。
(3)当事人的生理缺陷虽无法治好,不能过性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过调解双方愿意保持夫妻关系的,则不要简单判决准予离婚。关联案例部分所举的第3个案例,周某并不嫌弃有生理缺陷的丈夫,夫妻感情也未破裂,法院仅根据男方有生理缺陷而判决双方离婚,显属不妥。
(4)双方当事人都有生理缺陷,婚前彼此已明白相告,为了达到生活上互相照顾的目的而结婚的,或者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仍坚持与之结婚的,如发生离婚纠纷,应尽量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例如,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亦应准予离婚。
法官点评3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第7条第2款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其理由是,生理缺陷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一种情形,因此,有生理缺陷的就不应当结婚,结了婚的就应当离婚。这种论断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婚姻法虽然规定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外,已不再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特别是对于结婚时生理正常,曾生育子女,后一方体质发生变化,不能进行性生活,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更要慎重对待,应尽力通过医疗解决。同时对夫妻感情,要看到有广泛的内容,还有对子女的社会责任。所以,凡因一方或双方有生理缺陷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应依法准予离婚;凡感情没有破裂的,就不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有的认为,审理这类案件不必调解,可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其理由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本来就不应当结婚,如对方提出离婚,就应当照判勿论。也有的认为,审理这类离婚案件同其他离婚案件一样,必须经过调解的程序。其理由有二:第一,《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适用于一切离婚案件。第二,从实际情况来看,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也确实有必要做好调解工作。例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一对青年男女经过两年多的恋爱,感情甚好,婚前女方只告诉男方自己从来无月经,但本人也不知道生理上有什么缺陷。女方曾表示去医院检查治疗后再结婚,但男方结婚心切,坚持婚后才陪同女方去医院诊疗。婚后男方才发现女方无阴道,不能过性生活。男方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终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则要求法院暂缓判决,待她去医院检查治疗后,如能治好就不同意离婚;如确实不能治好就同意离婚。但审判人员不采纳女方意见,而是认为为凡有生理缺陷者,无论治疗不治疗都不能过性生活,都应当判决离婚。于是在女方治疗期间,一审法院很快就判决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女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很快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女方经医生诊断为先天性无阴道、无子宫,但有卵巢。经过人工阴道成形手术后,医生认为她最不能生育,但可以过性生活,可以结婚。可惜此时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然而离婚后男方对女方还有感情,曾向女方的邻居打听女方的治疗情况和健康情况。
此类案件,如果判决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解,准予当事人双方不离婚也许是有可能的。这个案例说明,审理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时,切不可一律判决准予离婚了事,而必须调查研究,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只要双方当事人感情尚未破裂,一方当事人的生理缺陷又可以治愈,就应当对他们尽力做好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一方当事人的生理缺陷无法治愈,并且因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也最好用调解的办法解除其婚姻关系。这样做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另外,还须注意的是,凡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常常羞于启齿,更不愿被张扬出去。有的当事人因生理缺陷情况被披露而大为不满,甚至为此而缠讼不休,故对这类案件应当作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最好隐去涉及生理障碍等个人隐私的内容。
对于一方当事人生理缺陷不能治愈,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离婚案件,是否要判决离婚?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生理缺陷无法治愈,夫妻不能过性生活,即使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亦已失去夫妻意义,应当判决离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即使一方有无法治愈的生理缺陷,也不应当判决离婚。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从法律上看,1950年《婚姻法》虽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1980年《婚姻法》已取消了上述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就是考虑到有些生理缺陷者为了达到相互照顾的目的,愿意结为夫妻。既然生理缺陷者自愿结婚尚且不在法律禁止之列,那么已经结婚的,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就不应当判决离婚。第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感情尚未破裂,也以不判决离婚为宜。有这样一个案例,男方有生理缺陷,并且婚前对女方作了隐瞒。但婚后双方互相帮助,感情还好。后来男方经医院诊疗,已知自己的生理缺陷无法治愈,且无法正常过夫妻性生活,主动提出离婚。而女方却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不错,自己又患有慢性病,愿与男方相依为命,白头到老。但法院并未采纳女方意见,而以一方不能过性生活为由,判决双方离婚。这个案例的处理结果非但不能解除当事人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双方生活上都会遇到不少困难。
裁判精要
我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没有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非常必要。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至于不能正常地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他如性格、志趣等方面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法治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一方明知另一方存在生理缺陷又自愿结婚的情形下,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选择权。
根据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因不能生育而判决离婚的案例的确不少,这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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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障碍|同性恋究竟是不是种病?
近期,在上看到这么一则热搜——
暨南大学出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本中,将同性恋归为比较常见的性心理障碍。
2016年,在广州上大学的女生西西(化名)发现书中这一不合理阐释后,开始了为同性恋维权之路。
首先,我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性心理障碍(或称性变态)的概念:性行为明显偏离正常,但没有绝对偏离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心理学教材里所说的“变态”不是在骂人,而是“非-常态”或“与大多数情况不同”,是研究和学术上的中性词。同样的,心理学中的“障碍”也不是什么骂人或侮辱性的话。
早在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就正式将同性恋从性心理障碍中去除,目的就是让大众认识到同性恋是正常的,避免引起误解和对同性恋的污名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地区历史地演变:
所以说,同性恋并不是变态!也不属于性心理障碍。我们无法让所有人都接受同性恋这一群体,但起码要做到尊重差异化。
那么,真正的性心理障碍有哪些?本文将带你了解这类并不神秘的心理疾病。
一、什么是性心理障碍?
(一)人群特点
性心理障碍又称“性变态”或性欲倒错。
这类患者并不是道德败坏、流氓成性的人,也并不是性欲亢进的淫乱之徒。
他们对一般社会生活的适应是正常的,许多人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态度认真,常受到好评;具有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
他们对寻求性欲满足的异常行为方式有充分的辨认能力与削弱的控制能力,事后多有愧疚之心,也想改变却又力不从心。
(二)临床表现
患者产生性兴奋、性冲动及性行为的对象和一般人不一样,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性身份障碍
长期对自己的生理性别有强烈的厌恶和排斥感,同时具有强烈的转变性别的心理要求和实际行为,如易性癖(想改变性别,坚持异性装扮)。
易性癖:《人生密密缝》男主(左一)
2、性偏好障碍
长期或唯一采用的不同于正常人的性欲满足方式。如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摩擦癖、施虐癖、受虐癖。
施虐/受虐癖:《五十度黑》男女主
3、性指向障碍
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且为此感到内心痛苦、焦虑、抑郁等,如恋童癖、恋物癖、恋兽癖、恋尸癖等。
恋童癖:参考《洛丽塔》男主
(三)鉴别诊断
诊断主要依据详细的病史、生活经历和临床表现,但在诊断某一类型性心理障碍之前需排除躯体器质性病变,检查有关性激素水平及有无染色体畸变。
1、性对象选择或性行为方式的明显异常,这种行为较固定且不易纠正。
2、患者病态行为的后果对个人及社会可能带来损害,但不能自我控制。
3、患者本人自知行为不符合一般社会规范,迫于法律及舆论的压力可能出现回避行为。
4、无智能障碍。
5、除了单一的性心理障碍所表现外,还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心理障碍(如抑郁焦虑),但一般社会适应良好。
二、性心理障碍成因
(一)生物因素
1、胎儿发育
Y染色体降低了男性胎儿的生长速度。使得男性对大量的致病因素显得更敏感和脆弱。
2、脑发育因素
人的大脑和性器官的性分化具有自发的向女性化发展的倾向,因此男性性分化过程较女性困难,发生问题的机会相应升高。
3、脑结构功能受损
报道发现,部分脑区异常、酒精中毒或颅脑外伤易致性心理障碍,但都不能在多数病例上加以证实。
(二)心理因素
1、个性因素
多数表现为内向、怕羞、安静少动、不喜交往或者孤僻、性格较温和和具有女性气质的人,他们缺乏与别人的交往能力。
相当数量的男性患者对女性怀有偏见,如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时对女性产生偏见,激起强烈的恨和报复心。
2、原生家庭
父母的不检点性行为:包括性刺激、性兴奋经验(如双亲与异性子女同睡,同浴);
性创伤经历:孩童时期遭受成年人的猥亵、鸡奸、强奸、过早频繁手淫习惯等;
畸形双亲家庭:一个专横跋扈的母亲和一个软弱无能的父亲。
(三)社会因素
1、受挫的异性恋交往经历
如失恋、单恋,在交异性朋友时痛遭或屡遭失败,导致了对异性的报复和反抗心理;或夫妻间关系不和睦、性生活不满意。
2、存在重大的负性生活事件
如商业上的压力,工作上的失败,双亲的不良待遇,家庭压力,工作上的失败,分配住房上遭受挫折,人际关系的失败等所致沮丧、焦虑等。
3、社会不良性文化的作用
淫秽色情物品不仅对观看者可产生原发性的损害(如保持强烈的性兴奋、持续手淫等),还产生继发性的损害(如改变对女性的认识,态度上产生消极反应,增加对女性的攻击性),甚至促进重复性犯罪(研究报告指出强奸犯等性犯罪者比无性犯罪的人明显多用淫秽物品)。
三、性心理障碍怎么治?
(一)药物治疗
1、伴有自伤或攻击行为者 可进行激素治疗或非激素性影响性欲的药物(如碳酸锂、利舍平)治疗,在4 周内起到抑制性欲和性交能力的作用。
2、抗雄激素 口服小剂量醋酸甲羟孕酮30mg,能明显减低生理的睾丸素效应,用以治疗露阴癖等性变态取得疗效。
3、抗焦虑药 丁螺环酮15~20mg/d。
4、抗抑郁药 氯米帕明(氯丙咪嗪)50~150mg/d,氟西汀20~60mg/d。
5、抗精神病药物 可抑制脑下垂体-性腺系统激活,如硫利达嗪可用以治疗露阴癖或其他性心理障碍患者。
(二)心理治疗
咨询师应克服同病人谈性问题时的羞怯,语言应接近病人,恰如其分的了解病人性问题的既往史(早期性体验、性知识学习史、过去与现在的性行为及夫妻关系)。
1、行为矫正法
是目前治疗性心理障碍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它是通过围绕性兴奋或性高潮能力为轴心,运用变换刺激方式和强化训练方法以实行性行为重建。
如厌恶疗法:给予疼痛性的刺激或心理打击,或进行特殊刺激以破坏条件反射,如让患者闻“氨水”等。
2、认识领悟疗法
咨询师应设法启发患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使之认识到自己心理缺陷所在和这种病态行为的幼稚性,不是成年人的行为。
使患者通过咨询师的启发性谈话,并幼年经历,逐步有所领悟并下决心克服。
3、精神分析疗法
通过咨访之间的交流,施行心理疏导,从正面阐述正常性心理状况及性心理障碍的发生情况。
通过认识疗法,让患者对治疗的目的、意义、方法、效果等全面了解。
4、支持性心理治疗
咨询师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并利用建议、劝告和鼓励等方式帮助患者直接改善症状;另外通过共情技术帮助患者维持、重建自尊或提高自信、自我功能和适应技能。
5、放松训练
当我们遇到烦恼忧伤,应冷静思考,不应长期背上精神负担,及时放松与调整紧张心态,缓和与消除焦虑不安的情绪。
例如追踪想象法:我们可以想象自己和妻子热恋时的情景以及第一次作爱成功时的欢快的镜头,使自己轻松的进入角色。
6、家庭咨询
在一个家庭里,任何成员所表现的行为,都受其他成员的影响;个人的行为也影响着其他成员。所以要治好一个人的异常心理,常需要家庭其他成员的配合。
7、团体心理辅导
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成员在共同的活动中彼此进行交往、相互作用,使成员在参与团体辅导过程中能够得到成长、改善适应和加快发展。
(三)物理治疗
脑电生物反馈:通过现代高科技术,使人学会随意控制和调整体内的生理活动,使患者全身松弛、消除紧张疲劳,同时调整阴茎勃起,建立正常的性兴奋信号,消除异常冲动的发生。
四、如何预防性心理障碍?
性心理障碍疾病对患者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许多患者深受其害,所以大众要做好性心理障碍的预防。
(一)性心理教育
正确的性教育是预防的最重要的社会措施。
1、儿童期性别角色教育
1)给予正确的角色期盼和性别角色装扮,使子女能根据自己的服式、颜色等装扮来识别性角色。
2)给以正确的性别角色行为引导,根据儿童性别特点开展有益于性别形成的游戏活动。
3)给予相应性别角色的知识教育(性知识,性道德)和心理诱导。
4)家长要认真扮好自身的性别角色,给子女做好榜样。
2、性知识教育
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进行有关性生理、性心理、性解剖、恋爱婚姻等方面的知识教育。
3、性道德教育
应具备自愿、无伤、爱的原则,可以正确控制生理本能表现出的性要求,而不造成对他人的骚扰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二)性心理障碍的预防
1、建立恰当的母子关系,母婴接触过程中,既要避免接触过少和过分,尤其是男孩,应该为其创造“父子认同”的机会,避免母子间“共生”关系延续过长。
2、父母既不能对孩子的性发育进行放纵和诱惑,也不能对孩子进行性禁忌和性封闭;既不能让孩子接触色情事物,也不能使其对性产生恐惧和罪恶感或其他不良印象。
3、对于儿童和青少年出现的早期性心理障碍倾向,应在正面引导的基础上予以科学的解释,鼓励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性心理障碍患者总是被迫戴着面具生活,这群人可能是世界上最孤独的人。他们的婚姻大多都不能长久,只能将自己的性偏好隐藏在内心的最深处。
他们并不是怪物!所以,本文旨在让大家了解和尊重这类身患心理疾病的群体:
哪怕让一个正在苦苦挣扎中的人意识到世界上不是只有欺凌他、排斥他、贬低他的人,还有能够理解他的人。
能让他知道世界还不是那么糟糕,能让他在觉得自己真的熬不下去的时候,还能稍微鼓起一点勇气试着去活一活。
这就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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