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不给孩子抚养费多久可以起诉)
导读来源:找法网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类案子,如老人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等,在我国,大部分纠纷都是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不过抚养关系是特殊的,那么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诉讼时效不...
来源:找法网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类案子,如老人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等,在我国,大部分纠纷都是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不过抚养关系是特殊的,那么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请求权。这一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所附带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该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系公序良俗为准。一般而言,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2、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民事权利。但民事权利种类众多,并非所有民事权利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像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返还借款请求权等纯粹的要求金钱支付的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该条文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民事权利限定在纯粹的债权请求权。
3、基于身份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特殊计算点。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而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为条件。例如,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享有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该请求权也不存在。在抚养关系案件中,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已年满十八周岁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抚养费纠纷如何起诉
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三、抚养费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在分开之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是不会改变的。此时一方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就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尽自己的扶养义务。希望通过律师365小编的介绍,大家能够知道实践中该如何就抚养费纠纷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是不适用于抚养费的债权的。即讨要抚养费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有效期是永久的。
起诉主张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图源网络,侵删)
疑问:
男方和女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初期,男方支付抚养费还算及时,但随着男方再婚又生育子女,慢慢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甚至停止支付抚养费,女方索要时,男方推说以后经济好转后一起补上。多年过去,男方已累计拖欠十余万元抚养费。
现女方经济陷入困难,找男方索要拖欠的抚养费,男方以时间太久,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女方欲向法院起诉,但又怕如男方所述时间太久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支持,犹豫不决。
请求支付抚养费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或因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或基于传统的行使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理论、或基于基本生存保障及道德义务等原因,以上几种情形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请求支付抚养费属于第(三)项情形之一,依法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女方不用担心,起诉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看一则典型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民终15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庆,沈阳市铁西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1,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理人:董某2,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庆,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薛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在2014年上诉人离家时就已经把属于上诉人部分的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留给了董某2。2.被上诉人索要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每月抚养费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抚养费数额过高,无法支付。3.一审起诉状中被上诉人主张2018年至2020年7月,一审判决是从2014年起,超诉求。被上诉人未增减诉求,一审也未明示。
被上诉人董某1答辩称:支付抚养费请求,一审开庭时候我们已经变更了,说的很清楚。离婚不离家不是事实,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只是偶尔在一起过过夜。孩子出生后双方共同努力买房等都是虚拟的事实,说把财产都留给董某2了不是事实。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董某1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1.判令薛某支付董某1抚养费90,000元(自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2.判令薛某每月支付董某1抚养费1500元,从2020年8月至董某118周岁止;3.诉讼费由薛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某1母亲董某2与薛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2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育有一女即董某1。2014年1月薛某与董某2结束同居关系后,董某1一直由其母亲董某2抚养,薛某未支付过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董某1要求薛某给付自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并自2020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问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酌定每月1000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薛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董某1自2014年1月起至2020年7月的子女抚养费79,000元;二、薛某每月给付董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自2020年8月起付至董某1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董某1、薛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某承担(董某1法定代理人董某2已预交,薛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董某1法定代理人董某2)。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被上诉人董某1提交新证据:机动车行车证,证明车辆是被上诉人母亲的,是被上诉人上学买的,2011.5.20买的。车辆在被上诉人母亲与上诉人离婚的时候还没有。上诉人薛某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离婚后双方在一起同居,孩子也是离婚后生的,离婚后双方还购置了很多物品,包括该车辆。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上诉人薛某主张2014年离家时把属于上诉人部分的财产留下作为抚养费的问题,上诉人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薛某主张被上诉人索要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董某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薛某主张每月抚养费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抚养费数额过高的问题。一审结合考虑董某1实际需要、薛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每月10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薛某主张被上诉人起诉状中主张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抚养费,一审判决是从2014年起存在超诉求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诉讼请求为要求2014年起的抚养费,一审判决不存在超出诉请的问题,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薛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楠楠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孙 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侯书颖
来源:法务之家
拖欠子女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拖欠抚养费能够起诉,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或者孩子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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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再次起诉,告他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但是时间久了经常会出现不抚养一方就不进行抚养费的支付。那么,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案情回放
李某与张某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2月24日生育小谦。2016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生子笑笑归女方李某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另男方每月的5日前将小孩的生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账号(在小孩三岁之前,男方按2000元/月支付,年满三周岁后在上年基础上以10%递增生活费用)妊娠到离婚登记之日产生的费用,由男方给付女方贰万元整(20000元,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男方张某享有探视权。”庭审中,双方均陈述《离婚协议书》的小孩“笑笑”是指小谦。自双方离婚后至今,张某除按上述约定向李某支付了妊娠到离婚登记之日之间产生的费用20000元外,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李某无法容忍张某不支付任何抚养费,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在律师的建议下,以小谦为原告,起诉张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要点
本次起诉已是第二次上诉,一审判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时对委托人小谦的抚养问题作了具体约定,一审中,张某提交的工资证明月收入较低,主张调低抚养费标准,法院结合委托人的诉求、张某抗辩、张某收入情况、小孩年龄及生活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截至庭审当月共计68个月的抚养费酌情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即张某需支付委托人欠付的抚养费136000元。
委托人代理人李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离婚协议约定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双方各承担50%,李某在一审中就上述费用提交了相应票据,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离婚协议约定小谦年满三周岁后在上年基础上以10%递增生活费用,一审法院亦未对生活费用进行递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可当事人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但又未按离婚协议判决。
办理思路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否应履行。经查,《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张某为换取李某同意离婚而约定的条款,具有解除夫妻关系的人身属性,具有附随行为的内容,在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签订,或存在胁迫、欺诈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其自认现在的经济状况比离婚时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形下,其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李某既然知道自己不具有支付2000元/月生活费的经济能力,就应及时请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而不应完全不负责任的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这种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不诚信行为应该受到谴责,而不应得到支持:《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生活费为2000元/月,抚养费是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其中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费用,而保险费和递增生活费用并非必要费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且鉴于张某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增加张某负担委托人的教育费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张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欠付小谦的生活费136000元,教育费30000元,共1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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